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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个人商标续展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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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个人商标续展的有效期

作者:三沙宝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3 08:40:17

随着我国商标战略的持续实施,企业品牌意识日益增强,近些年,我国的三沙商标注册数量持续提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18.8万件,比上年增长14.15%;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358件,有效注册商标为7237894件。但是光鲜数字的背后,却有一个冷冰冰的事实: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权威数据,我国大陆范围内有53%的闲置商标,而大量中小企业却没有商标,面临着种种法律风险。

据了解,造成诸多商标闲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名气的企业出于保护品牌的考虑,进行商标全类或防御注册后,放在一边不用;二是企业在重组、兼并、破产时,常常忽略对商标的处理,造成许多商标被遗忘;三是商标注册成功后,经过市场检验,企业对该品牌的产品前景不太看好,因此商标被束之高阁,成为了闲置商标。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使注册商标处于搁置不用的状态,不但无法使该注册商标产生价值,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需要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对此,原《商标法》第44条就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可以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该注册商标。新《商标法》的要求更加严格,剔除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意味着,今后睡眠商标将越来越少,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意注册的情况。超凡知识产权事务所的专家认为,该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为了清除《商标注册簿》中不使用的商标,排除他人使用的障碍,避免因注册泛滥导致的权利冲突和资源垄断现象。而且该制度还积极地创设商标中的公有领域机制,使注册后不用的商标资源重回公有领域,为产业界公平地利用分享。

除了撤销睡眠商标外,新《商标法》还对侵犯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的权利的损害赔偿做出限制。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9年提出过类似建议:要妥善处理商标注册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显然,新《商标法》吸收了这个意见。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对于企业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如果一撤了之,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无法防止商标的淡化和混淆,也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撤销应重点围绕商标恶意抢注等投机行为,对于防御性商标的撤销应慎重地区别对待。

一、分割注册-减少因判定其中一个要素相似而导致商标整体被拒绝的风险:商标审查的原则是文字与图形分开。例如,商标包含两个元素:文本和图形。如果商标与申请商标前的文字非常相似,商标局将认定申请的商标与申请的商标相似,并驳回整个商标。因此,当组合商标的一个要素具有较大的驳回风险时,分割注册可以有效地导致整个商标的驳回,从而保证另一要素最大限度地取得商标权。分割注册也可以结合灵活的形式使用。

二、组合注册:添加不同的元素,使整体商标更加显著,降低单独拒绝重要元素申请的风险或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虽然商标审查的原则是对文字和图形的要素分别进行审查,但审查员在对这些要素进行组合时,仍需考虑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似,在判断商标相似性时是否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

三、因此,当组合商标的单个元素与其他商标相似时,可以从左到右。如果再添加一个元素,整个商标将与其他商标有很大的不同,被判定为相似和被驳回的风险将降低。而且,即使被驳回,也很容易通过驳复审查获得成功,从而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四、合注册确定了商标的使用形式,商标的排列形式和各要素的比例不能随意改变。

五、分割注册+组合注册——优点在于上述两种方式的优点可以同时实现,缺点在于增加了商标申请成本:

六、降低因其中一个要素被判定为相似而被驳回整个商标的风险;增加不同的要素使整个商标更加显著,降低单独驳回重要要素申请的风险或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一、我国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权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申请注册获得的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未注册商标,也应当通过合法使用享有一定的权利。

二、三沙商标注册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是直接标明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二是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三是没有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广告、展览等生产活动中的使用。

使用商标应注意以下几点:企业对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商标专用权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使用注册商标,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式样。核准的商标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一致。需要在其他不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应当另行申请登记。实际使用的货物或者服务超出批准的货物或者服务范围的,还应当另行申请登记。商标注册保护建议:商标注册:企业在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除现有商品外,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考虑申请该类商标注册,以备将来使用。商标跨类别保护: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其商标权益,应将注册保护纳入与企业主要产品相似的类别或同行业的不同类别。

(一)与商品功能和用途有关的商标注册保护:类似的相关产品有5种,具有减肥功能的有30种。

(二)与服装、鞋帽皮具、眼镜、手表、化妆品等消费群体有关的商标注册保护。

(三)与商品使用方式和使用习惯有关的商标注册保护:即商品与其常用包装物之间的联系。例如,饮料与玻璃瓶或塑料瓶的关系,香水与香水瓶的关系,茶与茶罐的关系。

(四)与原材料、成品有关的商标注册保护:如可能与医药中间体、药品有关,可能与水晶(玻璃制品)、水晶饰品有关。

(五)同一事物不同形式的商标注册保护:如29种加工肉类涉及31种活性物质。

(六)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商标注册保护:如眼镜生产线与眼镜、面粉加工与食用粉、服装生产与服装也有相关关系,可能引起消费者联想。

国内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联系方式不同,提交的文件略有不同。联系方式方面,直接在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直接与商标局联系;委托商标代理的,通过商标代理与商标局联系,但在办理过程中不能直接与商标局联系。提交的文件中,直接在商标局办理的,除提交其他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提交其他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的授权委托书。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境内申请人,应当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但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除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拟制的文件和程序。使用此列时请注意以下几点: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商标注册的每一类别中注册的每一商标图案都是一个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视为一次申请,分别提交一套申请文件,并分别缴纳费用。未规定提交文件份数,在“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栏中无特别说明的,视为一对一取得商标注册的方式直接办理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委托代理的,由商标局向代理机构颁发《商标注册证》,当事人向代理机构领取。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所需材料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主要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和公告期;收信人身份证复印件(比对后退回原件);申请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原件;商标已经转让的,由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证书》批准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取得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提供商标注册号和公告期;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还);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商标转让的,商标局应当提交商标转让证明。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近似商标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长期以来,商标近似困扰着企业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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