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个人商标变更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吗?
作者:三沙宝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0 08:09:27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对海外市场的开发,而很多企业在刚刚步入海外市场的时候都会选择比较临近的国家,这其中日本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那么要进军日本市场,首先我们要进行三沙商标注册,日本的商标要怎么注册?
首先注册的话,需要具有商标注册人的基本资格。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商标这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不得以其名义享有商标保护权力。日本商标法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激活使用商标的人。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根据现行《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变更时需要哪些条件
一、简要说明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三沙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办理途径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注册公司必须要用到工商注册地址,地址的选择有两类:一类是实际注册地址,通常创业者会自己租用实际的办公地址,同时用于注册公司;另一类是是,虚拟注册地址,此类注册地址是真实存在的,但是不能用于实际办公,仅仅用于注册公司,但是价格便宜。虚拟注册地址其实是实际地址,是物业将地址进行分割后再进行出租的地址。为什么要对地址进行分割?如何对注册地址进行分割?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为什么要将工商注册地址分割?
我们知道,每个地址仅能注册一家公司,为了避免地址资源浪费,我们需要将面积足够大的地址进行分割,分割后的地址可以注册多家公司。怎样将工商注册地址分割?分割方式如下:
1、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分割需要去房管局备案,做2个独立的门牌号,还有要看下原来的公司注册的时候写的是多大的面积,如果全部都被注册了的话就不行了,现在,开始实行一址多照,这边暂时还没有实行,所以需要将场地划分。
2、首先按照工商局的说法是按照一个地址只能注册一家公司,这是毋庸质疑的,他们不会让同一地址同时存在两家公司,同时一起办公。但是《公司法》里没有明确规定统一地址不能够注册2家或2家以上企业。《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此,在这点上是说不过去的。实际上同一个地址要注册两家公司也是行得通的,那就需要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也就是说僻出个新地址将原先的门牌号变成两个门牌号码才行!
上一篇:三沙公司商标续展的相关原则
下一篇:三沙商标转让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 三沙商标撤三官费详解及申请注意事项[ 2025-01-16 ]
- 三沙商标撤三官费解析[ 2025-01-15 ]
- 三沙商标续展费用详解[ 2025-01-14 ]
- 三沙商标续展费用解析[ 2025-01-13 ]
- 三沙公司商标转让:策略、风险与机遇[ 2025-01-12 ]
- 三沙公司商标转让:流程、要点与注意事项[ 2025-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