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商标续展的常见问题
作者:三沙宝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5 08:36:02
关于商标转让,有很多文章都谈到了,但是对于转让中的一些要点,很多没有集中起来,比如有的谈到了A点,却没变到另外的B点,在这里,做一个小总,希望对大家有用: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才受法律保护,否则视为无效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三沙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个也是《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比如你有3个相似商标,要转就要一起转,不能只转让其中一个或者兩个。
3,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简单的说,如果你有一个商标让别人用了,这个时候,你要转让的话,得别人同意。
4,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5,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可以转让,但是如果申请不下来,则转让不成功。
6,商标转让的双方必须要有营业执照,自然人得有个体执照,不然无法申请。
7,商标转让的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从转让安全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做个公证,这样可以防止反悔。
8,商标转让无法中止,如果双方提交了申请,是不能中止的,如果要撤销的话,只能做二次转让,把商标转让到原转让人。
另外,商标转让的时间,费用这些都是不固定的,转让的时间主要与商标局的办事效率有关,而费用则与商标的本身质量有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对于商标的认识也是越来越强烈,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说已经是离不开商标了,我们对于商标的使用程度几乎可以说无处不在,在我国商标的使用上是有专门的法律来维护的,不仅仅是为了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的专用权,更是对于商标不受到侵犯,那么商标的使用上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为您介绍。
三沙商标注册建议收藏商标的使用上有哪些注意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对于商标的认识也是越来越强烈,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说已经是离不开商标了,我们对于商标的使用程度几乎可以说无处不在,在我国商标的使用上是有专门的法律来维护的,不仅仅是为了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的专用权,更是对于商标不受到侵犯,那么商标的使用上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为您介绍。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沙商标注册井井有条,它并不是谁想注册就可以注册,也不是注册了就一定会成功,它需要遵循几点原则,让小编来给你介绍几个吧!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注册井井有条,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一些原则的存在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没有规则来规范和衡量企业名称的质量。它们大多依赖于消费者的爱好和消费心理,但也有许多共同的原则。以下标准将遵循归纳法的三个共同原则,供读者参考。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面向消费者的。如果企业的商业名称让消费者困惑,标志图案的设计和大量的广告都不适合消费的口味,那么无论文字和图片多么美丽华丽,都将是徒劳的。
因此,企业名称易于阅读和记忆。商业名称要响亮、清晰,让人看起来醒目、清新。这应该是朗朗上口和强大的说。它的声音应该是清脆的,让人们尽可能多地在心里读和听。企业名称主要用于普通消费者。如果消费者使用一些罕见的、传统的或不寻常的词汇,他们很难识别或记住它。经营者在取名时,一定要努力用字,要有“不出所料,永无止境”的精神。正如一个人的名字一样,商业名称最基本的目的是区分不同的产品。通过区分不同的制造商,可以区分不同的行业或产品,选择自己喜欢的品牌。如果我们在命名时盲目模仿或跟风,往往会得到与其他企业商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使消费者无法清晰辨别,名称就失去了自身的意义。
但商业名称不能盲目追求陌生,这有时会使人产生困惑,甚至产生贬义联想。企业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非常重要。企业名称往往是企业送给消费者的件礼物。送上一份有价值的礼物,企业的名字必须响亮有力,让公众和消费者感受到企业有着光明的未来和强大的实力,并能更贴近产品。名字很正规,字很流畅。只有名副其实,才能体现企业经营者诚信经营、产品质量可靠的信誉。名字是事物的标志。只有名称特殊,名称与实际相符,才能准确反映事物的特点,让人们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一个企业做什么,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什么,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广告费用,也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在命名企业、产品或商标设计的过程中,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产品的特点和功能以及企业的精神和理念,独具匠心。禁止模仿他人。如果造成了相似性或相似性,消费者的视线就模糊了,对人们自身也不好。其次,在名称设计方面,SBT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商业名称易于登记,并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公司门店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差异越来越小。有时,经营者在点名时设置悬念产品,以吸引顾客的注意,强化顾客的感受,达到以奇制胜的目的。
姓名禁忌俗语主要指姓名俗语等词语。如石头、狗仔队、毛雕等。避免外来词主要是指使用外来词。比如约翰、玛丽等,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词汇量丰富,有足够的词汇量可以命名,所以我们不需要取外国的名字,以免不一样。用夸张的词语冠名,既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美德,又不尊重他人,容易引起他人的反感。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名字要注意取谦虚的名字,避免使用霸权、无敌等名字。不要用一些不祥的动物的名字。如老鼠、狼、蛇、蝎子等不祥的动物名称。但有些吉祥动物的名字可以用来命名,如虎、豹、美洲狮、燕子等具有英雄气势的吉祥动物的名字都适合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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