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商标转让有哪些技巧?
作者:三沙宝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2 08:46:19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中国企业可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议定书》)的有关议定书,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需要向一个、多个或所有会员国申请保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也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代理。但是,以后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指定、转让、删除、放弃或取消商标国际注册的任何申请都必须通过商标局处理。律师提醒: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首先要取得中国商标注册的初步审批或者申请被受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过程:
(1)登记方法受委托的,可以自愿选择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代理”栏中公布。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准备申请表→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表→按照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
(2)申请准备。
(3)填写加盖公章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表》。
(4)填写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国语国际注册申请表》。
(5)国内商标注册证或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基本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商标在中国境内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更新的,应当提交批准证书副本。
(7)两幅商标图。有彩色商标的,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8)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9)填写申请表及注意事项: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和姓氏;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中文全名和拼音(拼音换成外文译文的,直接登记译文)。商标申请日、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注册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明英国的,视为声明在英国使用该商标。
2、注意事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议或者议定书向国际局提出的至少应当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的申请。以商标注册或者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协议或者议定书的任何一方。以国内接受的商标申请为基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只能指定纯协议缔约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同名。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案必须与申请国内注册的商标图案完全相同,规格在2×2cm至8×8cm之间。
商标为彩色的,应当用文字标明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申请中申报的货物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范围,并按照《商标注册货物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顺序排列。国际注册申请可以包括一类以上,但有三类以上的,应当补交注册费。商标或者部分商标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者非罗马数字组成的,应当标明音译。音译应符合本申请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当指定至少一个纯协议方时,申请人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未来通信的语言,否则只能使用法语。
3、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初步审批公告复印件1份、商标局颁发的商标申请受理证书复印件1份。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8cm,不小于2×2cm。在中国没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或者住所的华侨,应当附具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书。
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撤销与无效,而且在第5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第6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第5章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性质上属于注册绝对无效,商标局应当主动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而且没有期限限制(准确地说,应当叫宣告注册无效);第2款规定的撤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撤销,即注册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超过规定的期限,注册的瑕疵将因期限的超过而得到补正,注册确定有效,不能再撤销。
撤销的效力溯及注册之日,被撤销的三沙商标注册自始无效。第6章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性质上属于对使用不当或者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注销。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注销不是对商标注册效力的否定,而只是对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的一种处置,其效力自注销之日起向后发生。修订送审稿继承了现行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既没有区分无效与撤销,又混淆了撤销与注销,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同一个词撤销,表达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事物、三个概念,给人们学习和理解法律造成困难,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无效和可销撤两种。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点是:第一,绝对无效,即对任何人都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第二,自始无效,即从行为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当然无效,即不管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也不需法院等有关机关宣告,该行为都无效;第四,永远无效,即不能因时间的超过补正其效力。什么样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行为在实施时即存在瑕疵,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存在欺诈、错误、乘人之危等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民事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出来主张,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意思的瑕疵,更需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自己主张,他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判断。所以对这类行为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无效,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了其缺陷,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事由性质上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宣告商标注册无效,任何人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宣告其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撤销事由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可撤销行为,只有受该行为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而且其撤销权受5年期限的限制,5年期满,撤销权消灭,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确定有效。此次修法应按照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厘清相关概念,将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改为无效(其中第二句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否应当删除,可以讨论),第2款和第3款仍用撤销,而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应改为注销。
公司一年没有做账报税的后果,有可能会有税务罚款或者进入税务非正常户,您方便的话,可以提供一下您的公司名称,这边可以帮您查册下,看下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之后,不管你有没有经营,工商局、税务局都认为你开始经营了,所以你要有自己的账本,并且开始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设账本不是你自己记得流水账,而是符合要求的会计账簿,并附上符合规定的凭证。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来做。即使是没有经营、也没有开票的企业,也得报税。这时可以选择“零申报”。但是长期零申报会被纳入“风险监控”。公司不做账报税的后果:
1、不按税务局的规定时限纳税申报的,情节较轻的,除补缴税款外,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处以每月200~2000以上的罚款,如果超期更长的,将还会罚款2000~1万以上,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更具情节严重程度,出于相应的更高金额的罚款;
2、连续几个月不到税务登记机关纳税申报的,税务登记机关将对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给于注销的处理。当税务登记证被税务局注销之后将不可能再被恢复,也就是说,企业的证照都会因为税务登记证的注销而相继作废。
3、税务登记证的注销而未取得税务登记机关的同意注销通知书,那么,即使向各个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的其他证件都不能申请注销而相继作废。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商标往往不仅牵扯到一个商家以及商品的信誉问题,同时还关系着巨大的利益,许多名牌产品在商品质量有保证的同时,价格也往往比较昂贵,而人们识别商品的标志就是商标所以商标往往容易起纠纷,那么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三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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