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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企业商标变更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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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企业商标变更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三沙宝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5 08:57:20

中国商标网是由国家商标局主办的唯一在线查询三沙商标注册信息的网站,自2005年12月26日起任何人均可登录中国商标网,免费进行在线查询商标注册信息。中国商标网除了可以查询商标相关信息,还可以查询商标代理公司是否在商标总局备案。

网上在线查询商标注册信息路径:登录中国商标网,在菜单栏选择商标查询,即可进入商标注册申请信息查询系统。(系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并非实时更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标盲期)中国商标网网上查询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1)用户自主在线查询;

(2)为公众提供的查询内容与商标局审查人员所用内容基本一致;(3)商标注册数据库信息每周更新一次。

中国商标网网上查询提供三种类型的商标注册信息查询:

(1)商标审查状态信息查询,是指申请人通过商标申请号或注册号查询有关商标在业务流程中的状态;

(2)商标综合信息查询,是指已知商标注册号(或申请号)、申请人(或注册人)或商标文字时查询有关商标信息;

(3)商标相同或近似信息查询,是指查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当然,你也可以找我们免费帮你查询,为了提高查询速度,如在查询中遇到问题,请及时点击右边的在线咨询进行咨询。申请商标注册前为什么要进行商标查询?

目前,在中国注册一件商标,从提交申请到核准注册大概需要14个月的时间。如果商标申请注册被驳回,一方面重新提交申请注册还是需要14个月的时间,而已再次申请能否成功注册下来还是个未知状态,另一方面损失商标申请注册的费用。所以,在提交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然后再根据商标的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小型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起步阶段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为薄弱,选择租金高的写字楼作为注册地址势必增加企业成本。注册公司小编建议小型创企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合法的企业孵化器、青年创业园经认定的集中办公区等成本较低且适合小型企业发展环境的地址作为企业创立初期的经营场所。

那么,注册公司代办小编为您介绍下选择经营场所的注意事项:对一个新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住所(经营场所)很重要,既要成本低,还要方便做买卖,最好还能享受点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首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就是说这个房屋必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且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致,简单地说就是“权属明确,用途一致”。

我国三沙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都了解商标是拿来干嘛的,也都知道这是干什么用的,商标想在获得法律的保护,就需要申请注册,三沙商标注册通过后,具有专属性,而商标申请注册的时候,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可能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处理方法:那么商标注册会遇见什么难题,你们是真的能够解决吗?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

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因此,选择诚信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有效的提高注册成功率,对已经被驳回的商标,并不意味着被判了死刑,相反,由代理律师给出专业的分析,通过复审提交更多的材料,让审查员更好的了解商标申请意图,给予申请商标更公正的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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