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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公司专利注册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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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公司专利注册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吗?

作者:三沙宝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1 08:01:53

按照惯例,三沙商标注册是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但协和却被此事困住了。”以前,由于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协和”一词是由个人先注册的,“王一鹏说,这给协和医学院医院的商标注册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一开始,医院想注册“协和医学院”四个字,但审批部门表示,地名不能列入商标。后来,医院转而申请注册“协和医院”四个字,但审批部门要求他们与“武汉协和医院”、“福建协和医院”达成共识,医院很难申请注册。

据了解,在中国,只有三家医院允许使用“协和医院”的名称——协和医院、武汉协和医院和福建协和医院。因此,协和医学院医院通过商标注册消除假冒协和医学院的计划失败。”“事实上,协和三家医院都不缺病人,”王说,“但考虑到病人的利益受损,协和已经多次出面打击假货。”据介绍,协和医院近日频频接到社会和患者投诉,反映其被骗的是当地“协和医院”。

据医院调查,社会上一些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制作虚假广告或植入协和医学院医院标志,表明或者暗示与协和医学院医院有隶属关系和医疗合作关系;有的以“协和医学院”名义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行欺诈性经营;有的假冒医院医生到诊所就诊等,上述行为严重侵权损害了协和医院的公共利益和声誉。记者昨日通过百度和谷歌搜索发现,目前全国各省设有“协和”字样医院和网站不下50家。这些医院主要治疗妇科、男科和不孕症。据报道和调查,协和医科大学医院发现,有四种方式侵害医院声誉,欺骗患者:第一类:声称与协和医科大学医院有隶属关系或技术合作关系。

这些医院自称为“协和医院的某个分院”或“协和附属医疗集团”或“协和医院的连锁医院”或“与协和医院的技术上下级关系”。二是在宣传材料上做“文章”。宣传册上印着协和医院独特的青砖墙和白玉栏杆,混淆了建筑标识中的事实;网站和宣传材料盗用了协和医院的工作照片;某“协和医院”只建了几座多年前,它号称是“百年医院”。三是打着康科德旗号,对药品、器械、化妆品进行虚假广告欺诈。

据说“协和医院的专家参加了某药品的临床鉴定会”,或者称该产品为“协和医院的专家开发的”。四是冒充协和医院退休专家到医疗机构办门诊、开展诊疗活动,或者为协和医院退休医生开发产品。患者多次举报的医生姓名经协和医科大学医院人事档案核实,证明历史上从未有过这样的人,但这些机构所提及的医生经本人确认与这些机构无关。

1、商标法规则,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谓、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谓或许标志性建筑物的称谓、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称谓、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三)同政府间世界组织的称谓、旗号、徽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四)与标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查验印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谓、标志相同或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扬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用。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含商品商标、效力商标和团体商标、证明商标;三沙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团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许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运用,以标明运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许效力具有监督才干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自个运用于其商品或许效力,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许效力的原产地、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许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运用而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辨认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称谓、图形、类型的;

(二)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首要材料、功用、用处、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征的;

(三)缺少显着特征的。

3、拷贝、摹仿或许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阻止运用:

就相同或许类似商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拷贝、摹仿或许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简单致使混杂的,不予注册并阻止运用。

就不相同或许不相类似商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拷贝、摹仿或许翻译他人现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以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阻止运用。

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三沙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又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单车则为俗称。

近年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中商标有着“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安全隐患。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当然希望自己的商标中能够包含同类型商品的通用名称,因为使用与产品属性相符的词语作为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联想到自己企业的产品。虽说通用名称是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把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来申请也是可以的,但具有一定危险性,应当谨慎。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出现,比如,自己取名申请的商标,因为做得太优秀,居然“被通用名称”了。例如,吗啡(heroin)、阿司匹林(aspirin)、优盘、拉链等商标。

反之,有的通用名称用着用着就成了别人的商标。通用名称能否注册并不仅仅看词汇本身,而是要将其与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如“Apple”牌苹果或“Apple”牌果汁很难注册,因为它是一个描述产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称,一旦获准注册,会给其他商家带来巨大影响,但“Apple”牌电脑、手机确实有显著性,可以获得注册。也就是说如果使用的通用名称与同类型产品无关,则相对安全。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猕猴、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但是却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行业“通用名称”或类似文字被抢注成商标后,基本都会引发行业内企业间的行政或司法纷争。“通用名称”商标事件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一不造成行业内的大动荡。

2005年2月28日有机构披露香港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关注,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等联合召集相关企业紧急应对。随后,深圳、佛山等地相关协会发起了维权行动。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会各方压力,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放弃“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商标的申请权。

4月14日,国家商标局刊登相关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结案决定书。此外,“小农占”大米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也引起近百家业内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并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通用名称”商标纠纷事件。2005年12月,蒙牛乳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河南某乳业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要求判定对方立即停止侵权。

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判决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众多乳品企业纷纷表示反对,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因为如此一来,业内企业将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权利。其中有5家企业在8月份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出示了反对证据。

几家企业均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为蒙牛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是错误判决,要求予以纠正。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之所以愈演愈烈,与执法机关以往对类似案件的普遍处理方式很有关联。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

商标使用策略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一.使用注册商标与不使用商标策略

当今世界商标的使用仍其普遍,几乎没有不带商标的产品。同时,在日用必需品如药品方面则出现向“非商标化”逆转的迹象,这种作法的意图是控制包装和印刷广告费用,以便向消费者提供廉价商品。现今美国35万家零售店中有10万家经营无注册商标的大众商品。

二.使用保证商标策略

保证商标也叫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点的商标。使用保证商标可以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更放心,提高销售量。但段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其商品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如达不到标准,按侵犯商标专用权处理。

三.个别商标策略

即销售者对每项产品或每一产品生产线使用不同的个别商标。这一策略适于那种把市场进行细分的厂家,这样,商标会更清新、更具体。由于个别商标与销售这个品牌的企业本身联系不大,因此一个牌子倒了,不会对企业其它产品产生多大的危害。

当然,使用个别商标后,一项总的产品被分成了多个商标进行管理,要比管理一个商标更为复杂,必然会增加推销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四.统一商标策略

即企业对自己的某些产品或所有产品冠以一个统一的商标名称。对不同产品采用统一的商标名称。对不同产品采用统一商标名称可以导致品牌中不同产品之间的需求,某种统一商标已经确立和流行,便可以较小的成本和风险则顺利地在这一商标下推出新的产品。此外,统一商标策略比较经济,全部产品的推销工作可由推销员一并完成,只需进行一项广告活动。但不足之处在于:每一产品所得到的推销工作相对来说较少;新产品的失败会损坏同一商标名称下正形成的成功产品的项目声誉。

五.双重商标策略

指企业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这样既可借助商标的知名度与信誉,又树立了企业生产的具体商品的形象。

六.商品许可使用策略

商品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或以商标向其他企业投资,是在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继续扩大影响、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好办法。但要注意监控,以维护商标信誉。

七.稳定使用策略

在市场竞争中,商标信誉的好坏高低是至关重要的。商标信誉的建立,一般要有较长的时间,以便让消费者对商标以及商标专指商品有进一步的了解。只有坚持长期稳定使用商标,保持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长期不变,增加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才有可能提高其知名度和信誉,创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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